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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本级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公告

2022/2/26 5:14:42发布86次查看
根据《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住房保障条件等每3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决定2018年继续沿用2017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便于群众申请,现将市本级2018年度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赁住房货币补贴:(a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3800元、人均财产低于82800元的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无拥有汽车。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b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44118元、人均财产低于147060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c类)
1.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3.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其中:由本市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的,无需提供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个人单独申请的,需提供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的证明);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 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d类)
1.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并具有本市居住证(本市农民工具有本市户口);
2.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44118元、人均财产低于147060元的家庭;
以上a、b、c、d类情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的,不受年龄限制。
(五)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
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亦可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在轮候期间内可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即在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内,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补贴;属低收入保障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补贴。
三、申请受理时间
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8月31日。
四、申请受理地点
申请人属于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申请;申请人非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可为本单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到本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统一办理申请。
五、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登记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初审和复审获取的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和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前二次审查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点或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情况书面通知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情况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申请人即可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申请提交材料
(一) 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由辖区住房保障登记部门统一联系办理);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汽车登记信息证明(由辖区住房保障登记部门统一联系办理)。
(二)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由辖区住房保障登记部门统一联系办理)。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c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无需提供父母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由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效的劳动合同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收原件);
7.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由辖区住房保障登记部门统一联系办理;申请人已结婚的,仅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四)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d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效的劳动合同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收原件);
7.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收原件);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由辖区住房保障登记部门统一联系办理)。
七、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监督电话
(一)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电话一览表
(二)监督电话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34422、2032129
海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3066090
银海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3210350
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8610158
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2663948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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