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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告知书

2022/12/28 11:27:26发布74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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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告知书
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整体形象,现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施工现场必须达到“七个100%”、“三不开工”、“三不开门”。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编制率达到100%,建筑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围挡率达到100%,建筑外脚手架挂设密目式安全网率达到100%,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率达到100%,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砂石、水泥等)入库入池率达到100%,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达到100%,施工现场非主要道路、堆土及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处等,采取固化、绿化、覆盖等措施落实率达到100%;未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路面不得开工,未设置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得开工;运输单位及车辆在运输建筑渣土驶出工地时渣土装载过量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车体不整洁带泥上路的不能出门。
二、项目建设各主体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成立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成的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治理工作机构;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审核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土方工程、提前搭建建设项目前期设施,也必须要求有关分包单位编制执行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组成部分,予以单列,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计划单独拨付支出,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同时,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台账,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专门管理,保留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凭证,并保存于施工现场备查。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对项目文明施工扬尘防控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每个项目必须制定文明施工扬尘治理专项制度,明确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的措施和责任,方案由项目经理、总监确认;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治理工作措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执行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治理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扬尘防控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指定项目部扬尘防控治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巡视、管理、纠违和设施维护工作。
2.要严格执行《北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办法》的要求,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应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围挡必须发布占围挡面积不低于30%的公益广告,主要活动场所和关键节点的建筑工地公益广告宣传版面比例要增加到50%,公益广告宣传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中央公益广告通稿、“讲文明树新风”、未成年人保护和中国(南宁)国际园博会等内容,其中未成年人保护内容须占公益广告面积大于30%,内容和形式方案报市质监站具体审核,避免和周边工地发布内容重复,明确把工地围挡公益广告管理纳入工地日常管理范围,要求工地围墙只能进行本项目企业、公益广告宣传,工地必须对围挡的完整性和维护负责,发现破损及时进行有效的维护。
3.施工区域内闲置3个月以上的大面积裸露地面,施工单位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建筑工地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在道路、围墙、脚手架等部位必须安装喷淋或喷雾等降尘装置;鼓励在施工现场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等装置。遇到干旱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喷淋降尘,保持清洁湿润,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以上天气应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4.工地出入口冲洗设备设施标准化。施工单位必须对工地的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应设置的硬件标准化,包括工地围挡、道路硬化、工地大门、洗车平台、冲洗设备、高压喷枪、辅助工具,安排值班冲洗人员;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自动化(或大功率)高压冲洗平台,规格不小于3.5m×5m,同时应设置排水沟、挡水坎和沉砂井,冲洗平台要求能够满足渣土运输大型汽车冲洗条件,土方开挖工程阶段必须设置冲洗槽,冲洗槽必须设置沉淀池、清水池,完善排水、沉淀等设施,冲洗污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好方可排入市政管道,工地门口要设置截水沟防止冲洗污水污染门口道路;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严格登记出入时间、车牌,形成台账,有条件的可安装智能车牌识别道闸管理系统。所有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轮胎、底盘、箱体必须经高压水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工地渣土、建筑垃圾外运时,不得使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运输车辆,且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
5.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承诺公示。每个项目工地出入口张贴扬尘治理承诺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姓名,工地扬尘治理专职管理人员姓名、电话。版式由质监站统一规定。
6.工地出入口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做到施工出入口及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和临时用地范围内无泥土撒漏、无污水横流、无扬尘作业污染。
7.工地出入口视频监控。全市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必须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并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线路的安全,保证视频监控系统能够每天24小时连续开启工作,监控录像要连续储存时间30天以上。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要立即责令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向市质监站报告。
三、监督工作制度
(一)报建报监预审制度
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建报监手续,市质监站在办理报建报监手续之前必须对工地前期施工条件进行核验预审,核验标准为7个100%要求和公益广告设置要求,特别要重点核查在道路、围墙、脚手架等部位安装喷淋或喷雾等降尘装置;车辆出入口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和配备冲洗设施;在主要出入口安装符合要求的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情况。违反以上核验标准内容的一律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对不办理报建报监手续私自开工的项目,由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违章建筑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二)工地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由市质监站指定的项目监督员实施对项目文明施工扬尘污染的整治监督。监督员为首问责任人,监督员负责对工地项目的扬尘治理工作机构、治理方案、防控措施和公益广告设置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保证工地设置冲洗设施、设备,落实值班冲洗人员,确保公益广告按要求设置并维护更新和驶出工地的车辆不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并实行密闭运输。由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立督查小组,开展随机飞行督查,掌握项目实际动态情况,并建立巡查台账。
(三)实施对工地远程实时视频监控
对我市在建工程项目全面实行远程实时视频监控,要求工地主要出入口安装高清摄像头,组成扬尘治理视频监控平台,及时发现工地出入口实际情况,发现出入口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工地监督员进行快速处置。
四、违反扬尘治理规定处罚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凡造成道路污染或没有按要求设置相关冲洗设施设备的,进行教育、约谈、限期整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运输撒漏的工地进行如下处罚:凡检查发现工地出入车辆污染城市道路,或市交警提供足够的照片和资料,或各渠道被曝光的建筑工地,或被市“提升办”、“文明办”点名批评,每次按动态扣分办法扣项目经理、总监、安全员10分;凡连续两次被责成整改的工地,将对施工企业执行1次动态扣分,每次5分,情节严重的进行停工整顿,并进行书面全市通报和网上曝光。
(三)不按要求进行整治的建筑施工工地及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记入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责令施工单位所有在我市项目停工、停验。
(四)违反扬尘控制规定且拒不整改的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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